胡占合诉遵义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44
原告胡占合,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代理人代凤足,系原告胡占合之妻。

被告遵义市公安局,组织机构代码:00950XXXX。

法定代表人刘晓渝,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岿。

委托代理人骆骁。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占合诉被告遵义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胡占合与被告遵义市公安局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占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占合承担。

审 判 长  吴 昊

人民陪审员  冉吉祥

人民陪审员  李成书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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