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玺诉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45
原告姚玺,住遵义市。

被告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05909XXXX。

法定代表人石晓洪,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吉波。

委托代理人余松,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玺诉被告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姚玺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庭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姚玺承担。

审判员  吴昊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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