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甲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47
原告冯某甲。

被告贵州百里杜鹃鹏程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系贵州百里杜鹃鹏程管理区主任。

委托代理人本某。

委托代理人梅某。

第三人冯某乙。

第三人冯某丙。

第三人冯某。

原告冯某甲不服被告贵州百里杜鹃鹏程管理区、第三人冯某乙、冯某丙、冯某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甲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某甲负担。

审判长  高 叶

审判员  黄显能

审判员  刘 武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易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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