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荣光诉被告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房屋行政补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48
原告冯荣光。

委托代理人李忠伦,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波,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洪智,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文卫,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荣光诉被告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补偿一案中,原告冯荣光以原告与被告已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荣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荣光负担。

审 判 长  杨 鲁   

审 判 员  洪 云   

代理审判员  朱 艳 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芮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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