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勇诉被告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48
原告金勇。

委托代理人陆承辉。

委托代理人龙武。

被告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驼宝山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勇,区长。

委托代理人吕绍平。

委托代理人何川能,贵州辞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勇诉被告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金勇以其与被告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勇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勇负担。

审判长  肖帮华

审判员  杨 鲁

审判员  洪 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竣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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