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德光与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49
原告熊德光。

委托代理人王振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茂亮。

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琴,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先龙,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德光因不服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西府房征决[2013]4号《房屋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熊德光于2015年6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熊德光自愿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德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德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帮华

审 判 员  洪 云

代理审判员  洪丹丹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竣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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