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加能、张从菊与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补偿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49
原告刘加能,贵州省普定县人。

原告张从菊,贵州省安顺市人,系原告刘加能之妻。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陶敏,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勇,区长。

被告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事处。

负责人李鹏,主任。

原告刘加能、张从菊因不服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西府房征决[2015]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加能、张从菊于2015年5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刘加能、张从菊自愿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加能、张从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加能、张从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帮华

审 判 员  洪 云

代理审判员  洪丹丹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竣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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