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越兴与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06
原告曹越兴。

委托代理人张应祥,兴义市顶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兴义市市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方针,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越兴诉被告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越兴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越兴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越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越兴承担。

审判员  陈 洪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舒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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