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林业局与贵州林荣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审查非诉行政执行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06
申请执行人兴义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穆富国,局长。

被执行人贵州林荣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礼目,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兴义市林业局申请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兴林罚决字(2014)第2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兴义市林业局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兴义市林业局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兴义市林业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陈 洪

审判员  周祥红

审判员  詹仁海

二○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舒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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