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与贵州省兴义高速公路管理处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06
原告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凤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岩,云南省昭通市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省兴义高速公路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贾维胜,系该管理处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贵州省兴义高速公路管理处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舒其琪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培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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