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小关乡青杠林村桃子坝村民组与绥阳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16
原告贵州省绥阳县小关乡青杠林村桃子坝村民组。

代表人宋其军,村民组长。

委托代理人向武康,男,汉族,生于1951年12月14日,住贵州省绥阳县小关乡青杠林村桃子坝组3号,务农。

被告绥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余航海,县长。

委托代理人全义华。

原告贵州省绥阳县小关乡青杠村桃子坝村民组诉被告绥阳县人民政府不作为一案,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以(2015)遵市法行初字第79号行政裁定本案移交湄潭县人民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明确原告重新补交申请材料,由绥阳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程序立案审查后,报被告作出处理决定。据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绥阳县小关乡青杠林村桃子坝村民组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绥阳县小关乡青杠林村桃子坝村民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贵州省绥阳县小关乡青杠林村桃子坝村民组自愿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莉

审 判 员  代 明

人民陪审员  赵诗贤

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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