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仲刚与金沙县禹谟镇人民政府林地行政处理纠纷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22
抗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罗光跃,男,汉族。

被申诉人:金沙县禹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金沙县禹谟镇。

法定代表人龙玉华,女,系该镇镇长。

第三人:丁永忠,男,汉族。

原审原告:罗仲刚,汉族(已于2013年10月8日死亡)

罗仲刚与金沙县禹谟镇人民政府林地行政处理纠纷一案,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黔金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罗仲刚之子罗光跃对该判决不服,向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审查后提请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毕检民(行)监[2014]522XXXXXXXX号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认为,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黄兴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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