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万勇等与遵义县芶江镇人民政府林地行政裁决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27
原告周万勇,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周万桥,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周发忠,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周万强,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周万航,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周万延,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周万彬,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田维娟,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遵义县芶江镇人民政府。地址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芶江镇。

法定代表人张继刚,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宣佐,芶江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信松,贵州省遵义县林业绿化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第三人蒲朝荣,贵州省遵义县人。

第三人蒋尚华,贵州省遵义县人。

第三人蒋尚国,贵州省遵义县人。

第三人蒋尚强,贵州省遵义县人。

第三人芶江镇义源村龙江二组。

负责人:周万彬组长。

原告周万勇、周万桥、周发忠、周万强、周万航、周万延、周万彬诉被告遵义县芶江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蒲朝荣、蒋尚华、蒋尚国、蒋尚强、芶江镇义源村龙江二组林地行政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万勇、周万桥、周发忠、周万强、周万航、周万延、周万彬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万勇、周万桥、周发忠、周万强、周万航、周万延、周万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万勇、周万桥、周发忠、周万强、周万航、周万延、周万彬撤回对被告遵义县芶江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蒲朝荣、蒋尚华、蒋尚国、蒋尚强、芶江镇义源村龙江二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万勇、周万桥、周发忠、周万强、周万航、周万延、周万彬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兴蓉

人民陪审员  王章辉

人民陪审员  徐应江

二O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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