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蹇中伟环境行政处罚一案行政非诉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27
申请人遵义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廖海泉,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幸,遵义市环境保护局红花岗区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晓,遵义市环境保护局红花岗区分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蹇中伟,男。

委托代理人吕淑梅,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衡宇,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遵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遵市环(红)罚字[201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责令立即停止排污,罚款人民币10万元。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遵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月22日以处罚程序中《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邮政送达不规范导致程序瑕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遵义市环境保护局撤回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遵义市环境保护局撤回执行遵市环(红)罚字[2014]1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请求。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林

审判员  马中云

审判员  李兴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炎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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