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敦化市贤儒镇山河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郝凤霞土地行政处理一审非诉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8:36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敦行非执字第12号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贤儒镇山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菅长贵,主任

被执行人郝凤霞,女,汉族,农民,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敦化市贤儒镇山河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敦政处字(2012)第92号《敦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敦化市贤儒镇山河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敦化市贤儒镇山河村村民委员会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敦化市贤儒镇山河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力实

审判员  任建国

审判员  孙永春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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