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国土局与孙立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8:36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2403行非执字2号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陈光,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宏宇。

委托代理人钟远。

被执行人孙立国,住敦化市。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敦国土资执罚(2015)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国土资源局撤回敦国土资执罚(2015)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审查申请。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审 判 长  任建国

审 判 员  孙永春

代理审判员  高 冰

二○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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