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玉生诉被告安图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安图县残疾人联合会、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规划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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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18:37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2403行初80号

原告王玉生,男,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被告安图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安图县残疾人联合会。

第三人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王玉生诉被告安图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安图县残疾人联合会、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一案,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告诉主体错误,事实未查清为由,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生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生负担。

审 判 长  任建国

审 判 员  孙永春

代理审判员  高 冰

二O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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