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与袁春生房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非诉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8:37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702行审16号

本院2016年2月19日对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袁春生房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非诉行政执行一案作出的(2015)吉0702行审16号行政裁定书中,文字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行政裁定书尾部人民陪审员朱丽,现更正为人民陪审员朱晶。

审 判 长  吴佳坤

人民陪审员  吴亚文

人民陪审员  朱 晶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毕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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