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仁华诉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8:38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行终字第3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仁华,女,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代理人杨景华,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人民政府,地址长春市新发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省长。

上诉人王仁华因与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初字第1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吉林省人民政府同意受理王仁华的行政复议申请,王仁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仁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仁华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宇焘

代理审判员  张 尧

代理审判员  赵艳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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