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成龙与被告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并由第三人陶延滨参加的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8:42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602行初2号

原告宋成龙,男,1977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浑江区东兴街电厂住宅楼。

被告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

法定代表人闫冰,局长。

委代理人吴明建,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综合办公室主任。

第三人陶延宾,男,197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浑江区金河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成龙诉被告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并由第三人陶延宾参加的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宋成龙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成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成龙减半承担25元。

审 判 长  李 丹

人民陪审员  李 岩

人民陪审员  刘艳波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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