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伟鑫诉白城市公安局、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申请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8:43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洮行初字第25号

原告颜伟鑫,住白城市。

被告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

被告白城市公安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伟鑫诉被告白城市公安局、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申请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伟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丁跃春

审判员  李力苏

审判员  郭 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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