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介平诉被告靖宇县靖宇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8:43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靖行初字第13号

 

 

原告:闫介平,男,1944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树才,靖宇县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靖宇县靖宇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铁,镇长。

第三人:靖宇县靖宇镇靖安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勋德,村主任。

原告闫介平诉被告靖宇县靖宇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已做出处理决定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介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垫付),减半缴纳25元由被告靖宇县靖宇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长 李 晖

审判员  刘贵方

审判员  闫光军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 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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