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梨树县梨树镇(原大房身乡)475位村民诉被告梨树县梨树镇(大房身乡)人民政府行政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8:43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3行终字16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梨树县梨树镇(原大房身乡)475位村民

代表人左廷友,男,1945年12月18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代表人岳福才,男,1962年3月23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代表人辛占国,男,1950年3月27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代表人赵有臣,男,1951年6月14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代表人李德才,男,1946年3月3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上诉人梨树县梨树镇(原大房身乡)475位村民诉被告梨树县梨树镇(大房身乡)人民政府行政违法一案,不服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5)梨行立字第7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梨树县梨树镇(原大房身乡)475位村民就本案中涉及同一问题以梨树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并已向我院递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本案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梨树县梨树镇(原大房身乡)475位村民撤回上诉。

审判长  金 声

审判员  刘淑娟

审判员  李本直

二0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陈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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