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美玲、刘录峰与白山市江源区运输管理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8:48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605行初2号

原告田美玲。

原告刘录峰,住白山市。

委托代理人崔卫国,系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运输管理所。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闫英杰,系白山市江源区运输管理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朱龙海,系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志洋。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美玲、刘录峰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运输管理所要求履行发放出租车营运许可证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田美玲、刘录峰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美玲、刘录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徐 红

审 判 员  彭修胜

人民陪审员  李 颖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姜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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