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军与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8:48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东行初字第39号

原告李红军,男,汉族,1970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于大勇,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刘同明,局长。

本院审理的原告李红军诉被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管理一案,因诉争房屋需等待民事确权裁决,故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红军撤回对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宋 武

审判员  王文卓

审判员  王新玲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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