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艳和与被告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8:48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东行初字第34号

原告郑艳和,男,汉族,1979年7月28日出生,住址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陶永泉,支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艳和诉被告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艳和撤回对被告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宋 武

审判员  曲俊生

审判员  徐桂芳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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