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福江不服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8:49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中行初字第5号

原告陈福江,住磐石市。

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磐石市东宁街人民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张静辉,市长。

原告陈福江不服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 3月13日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磐石市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李 寅

审 判 员  钱 岩

代理审判员  杨栋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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