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哲赫与集安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8:49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582行初14号

原告朴哲赫,男,1986年9月12日生,朝鲜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集安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于宝成,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志光,集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和解、辩论、代领法律文书。

原告朴哲赫诉被告集安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朴哲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金政男

人民陪审员  潘桂波

人民陪审员  王德成

二O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斯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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