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启涛与榆树市公安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8:50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82行初1号

原告安启涛,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张哲峰,吉林申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树市公安局,地址榆树市新民大街。

法定代表人高广野,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和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启涛诉被告榆树市公安局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安启涛以被告榆树市公安局撤销了榆公(郊)行戒呈字(2014)第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解除了对其强制戒毒措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启涛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启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启涛负担。

审 判 长  申家超

代理审判员  李晨声

人民陪审员  佟玉英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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