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苏志丹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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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18:52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422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成礼,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姜世伦,该局科员。

被执行人:苏志丹,住所地东辽县白泉镇安慈村三组。

2016年5月3日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其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东国土资执罚字[2016]T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东国土资执罚字[2016]T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尚未届,不具备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资执罚字[2016]T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钱秀珍

审判员  刘 懿

审判员  陈艳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王大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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