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长龙诉东辽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8:53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东辽行初字第3号

原告金长龙,住所地辽源市。身份证号×××

被告东辽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郑力忠,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忠明,东辽县公安局法治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学,东辽县公安局安石派出所教导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长龙诉被告东辽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在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无任何正当理由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董青林

审 判 员  史海君

人民陪审员  蔡艳清

二0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大亮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