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淑芳诉长春市规划局再审申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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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18:53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2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雷淑芳,女,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市规划局。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长春辰宇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雷淑芳因诉长春市规划局规划行政审批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雷淑芳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吉红

代理审判员  杜 鹃

代理审判员  王宇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寻 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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