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国忠与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8:54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朝行初字第89号

原告满国忠,男,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张媛静,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孙景龙,局长。

原告满国忠诉被告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满国忠自愿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满国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满国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满国忠承担。 

审 判 长  王晓光

代理审判员  张雪莹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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