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林业局,于月波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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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18:54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681行审9号

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地址: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崔焕坤,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宜方,系该局法制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贤勇,系该局四道沟镇林业站站长。

被执行人:于月波,男,汉族,1966年9月18日出生,农民,现住临江市。

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根据临林四林罚决字[2014]第00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执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受理后,因申请人执行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继英

审 判 员  袁秋林

代理审判员  吴燕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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