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作山与磐石市交通运输管理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8:54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磐行初字第21号

原告王作山,男,汉族。

被告磐石市运输管理所。住所地磐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益,所长。

原告王作山不服磐石市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处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该处罚正确,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作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作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作山承担。

审 判 长  付忠华

审 判 员  陈俊蛟

代理审判员  周俊君

书 记 员  胡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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