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霖与磐石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局不服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8:54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磐行初字第4号

原告张霖,男,汉族。

被告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磐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侯文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海峡,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住所地磐石市宏升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尹宝成,行长。

委托代理人姜德才,该支行职员。

第三人曹金成,男,汉族。

原告张霖不服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抵押行政登记,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霖认为该案诉讼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霖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霖承担。

审 判 长  付中华

审 判 员  陈俊蛟

代理审判员  周俊君

书 记 员  胡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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