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清杰,吉林市人民政府其他再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8:55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船行再初字第1号

原告吕清杰,女,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董俊伟,男,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赵静波,市长。

委托代理人郑海英,女,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律顾问,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清杰与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裁决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清杰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清杰申请撤诉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清杰撤回对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吕清杰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任有美

审判员  矫 莉

审判员  刘 莹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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