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梅与松原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松原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8:56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宁行初字第31号

原告李亚梅。

委托代理人王强。

被告松原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康文举。

被告松原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尹德亚。

委托代理人董强。

委托代理人宛宝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梅诉被告松原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松原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李亚梅于2015年12月25日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亚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吴佳坤

人民陪审员  徐淑范

人民陪审员  鄂文超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毕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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