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与雷广军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8:56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702行审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高材林。

委托代理人祁霁。

委托代理人韩国峰。

被执行人雷广军。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政房征补(2015)17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吴佳坤

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

人民陪审员  朱 晶

二○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毕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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