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利民种畜繁殖有限公司诉通化市城建局拆迁裁决行政再审审查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8:59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184号

通化市利民种畜繁殖有限公司(简称利民公司)诉通化市城建局拆迁裁决一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通中行终字第15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利民公司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利民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沈海蛟

代理审判员  王翼博

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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