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与李福贵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9:01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德行审字第13号

申请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德惠市德大路1848号。

法定代表人李佳武,局长。

委托代理人池海龙,德惠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袁磊,德惠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李福贵,男,1953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郭家镇万发村悦来号屯5组。

申请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德国土资执罚字(2014)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李福贵于2014年4月6日占用郭家镇万发村集体土地,建房,占地面积为119.00平方米,地类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处罚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未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建住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德国土资执罚字(2014)1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由德惠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跃敏

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相庚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