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7:0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1237号

原告孙某某,女,1965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刘某某,男,56岁,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给原告150.00元,由原告承担15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艺馨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荣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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