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7:0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983号

原告田某某,住德惠市。

被告林某,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36元,由原告负担36元。

审 判 长  周淑波

审 判 员  李 东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姜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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