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7:0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1775号

原告张某某,住德惠市。

被告温某某,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

代理审判员  梁湖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邵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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