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树民与崔世刚、毕可成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7:03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德民初字第145号

原告高树民,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李生会,吉林博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世刚,住德惠市。

被告毕可成,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树民与崔世刚、毕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树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返还原告294元,由原告负担294元。邮寄送达费108元,返还原告。

审判员  周淑波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成龙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