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成与于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7:03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2363号

原告李国成,住德惠市。

被告于凯,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成与被告于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返还原告1150元,由原告负担1150元。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

审判员  周淑波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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