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彦金与周永德劳务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7:03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德民初字第177号

原告鲁彦金,住德惠市。

被告周永德,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彦金与被告周永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彦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元,返还原告157.5元,由原告负担157.5元。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36元,由原告负担36元。

审判员  周淑波

二0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姜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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