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玲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王海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7:03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2519号

原告刘玉玲,住榆树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被告王海江,住辽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玲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王海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25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邮寄送达费1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淑波

二0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姜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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