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7:04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1586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佟某某,男,汉族,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另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卢清贵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邵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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