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立新与程永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7:08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2895号

原告战立新,地址: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程永昌,地址:吉林省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战立新与程永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战立新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战立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45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于海侠

代理审判员  高维杰

人民陪审员  张百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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